李军红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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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时间:2018-10-23 11:54:15点击率: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唐某与他人在广东省东莞市某镇租赁房屋,假冒华为、思科等品牌商标并进行销售。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唐某在销售时当场被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大量光模块和涉案商标。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与他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70万,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
二、法律责任:
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对照以上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唐某的非法经营金额为70万元,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在三年到七年之间,基本刑期在四年左右。
三、辩护意见:
李军红律师接受唐某的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做了大量的辩护准备工作后,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认定过高,不应适用市场价格。本案中对假冒光模块的认定价格低则350元,高则4099元,而同案人卖出的光模块价格,低则48元,高则95元,两者之间的价格差距7倍至40倍之间,一般人仅通过价格对比,就可很明显的确知所购产品属假冒,且光模块品质低劣,也不能按被侵权产品的价格进行认定。因此,即使按每块光模块100元计算,案涉光模块的价格应为528块×100元/块=52800元。
二、唐某受雇于人,完全是按老板的指示做事,仅拿微薄的工资,涉案产品如何购买,来自哪里,购买价格等,唐某既不经手,也不知情。
三、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其本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对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足。
四、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基本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涉产品明显有别于,故实际销售价应远低于市场销售中间价,综合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为八万多元,判决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唐某拿到判决书后不到一个月即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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