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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判七年的盗窃案

来源:发布时间:2018-10-23 11:51:48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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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判七年的盗窃案

案由:盗窃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黄某于2004年1月20日晚上7时左右窜到东莞市某工厂盗走铜模具13块,后卖出得款人民币600元;同月21日下午 5时,被告人杨某又到相同地点盗走30多块合金模具,卖出得款800元;同月27日下午1时,被告人杨某又窜入厂内,将10多台电动马达的铜线圈和外壳拆卸,盗出后卖给废品收购站(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50000元),得款600元。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 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军红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杨某的辩护律师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发现如检察机关的指控属实,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告人杨某至少会判刑十年,甚至会判刑十五年。本着对杨某负责的态度,本律师仔细研究了整个案卷材料,特别是被告人杨某所盗窃的物品价值鉴定方面,本律师发现存在不少 疑点。如鉴定完全是按照现行市价法计算,没有将物品折旧,如此鉴定的价值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没有充分而足够的证据证明杨某盗窃了价值150000元的物品。在法庭上,本律师提出如下辩护 观点:一、被告人杨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杨某盗窃物品数额不能以150000元计算,且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盗窃数额不到25000元;三、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全部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十天后(2004年6月17日)法院下达了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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