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红律师联系方式
执业机构: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1266-6590
Q Q:340149868
微信号:W13712666590
传 真:0769--22498779
邮 箱:13712666590@126.com
邮 码:523008
地 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430号浙商大厦1栋3105室人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发布时间:2018-10-23 11:53:38点击率:
一、案情简介:
2009年5月11日,陈某坐大巴车从东莞到深圳市,在广深高速上大巴车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大巴车上包括陈某在内的多名乘客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巴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陈某在医院检查没有发现大的伤害,没有住院治疗。陈某当时为在校大学生,为了学业,陈某一直进行康复性物理治疗。四年后,陈某大学毕业,为彻底治好受伤部位,陈某选择手术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就相关赔偿问题陈某向大巴车所有人某客运公司提起索赔被拒,客运公司认为时间太久,无法赔偿。陈某遂找到李军红律师代理此案。
二、代理情况
李军红律师经调查后发现,大巴车发生事故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信息不明,事故认定书没有记载,处理事故时的交警部门也没有相应档案记载,因此不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保险公司,只能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客运公司。本案的难点在于时隔四年后起诉,诉讼时效是对方必提的抗辩理由,一旦抗辩理由成立,陈某将得不到任何赔偿。为此,李军红律师通过精心准备后,于2013年1月份,代理陈某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时,就时效问题李军红律师据理力争,法院终采纳了李军红律师提出的未过时效的意见,判决客运公司赔偿陈某各项费用十万元。判决后客运公司未上诉,案件生效,后客运公司主动支付了陈某全部赔偿款十万元。
下一篇:尽心尽力,成功追回120万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