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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工资

来源:发布时间:2018-10-23 11:40:06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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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李军红律师,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其他略。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08年7月28日进入被告处,在五金部任工模师傅,月薪2600元。工作期间,原告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被告未按规定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使用假合同欺骗原告及相关部门。2009年7月5日,被告以“不适合本厂工作”为由开除原告。被告辞退原告的做法和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裁决如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为: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5200元,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600元,鉴定费2000元。


判决理由及结果:


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解雇龙某,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支付龙某赔偿金4863元。被告未与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两倍工资差额24886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31750元。


代理体会:


   李军红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从仲裁起一直到二审终结,直到执行完毕。在此过程中,被告为免除责任,自行制作了一份有原告签名的劳动合同,原告的签名非常逼真,连原告本人都没办法分清是否自已所写。但原告能非常肯定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在劳动合同上签名。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通过鉴定机构进行了笔迹鉴定,证明签名非原告本人签名。这应证了那句俗话:假的真不了。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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