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红律师联系方式
执业机构: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1266-6590
Q Q:340149868
微信号:W13712666590
传 真:0769--22498779
邮 箱:13712666590@126.com
邮 码:523008
地 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430号浙商大厦1栋3105室人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发布时间:2018-10-23 11:31:25点击率:
依据 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共二十一条,(其中第十三条)2002年4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共八十三条,(其中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一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下一篇:主动辞职员工 公司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