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红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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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时间:2018-10-23 11:26:24点击率:
离婚时,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时,根据婚姻法和有关的司法实践,应作如下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c
(2)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优先考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⑤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⑥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如子女作出愿随一方生活的表示,应当尊重其意见,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
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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