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红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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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时间:2018-10-18 09:40:14点击率:
案例:
2017年4月5日,被告人林某驾驶重型货车在某工业园区建设工地上运土。在林某将土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卸倒的过程中,林某驾车一边前行一边卸土,因车头被压至翘起致未能看到车前,导致车轮将正在车旁边捡破烂的村民王某当场碾死。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系车辆碾压头、胸、腹部,导致脏器挫碎而死亡。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主要分歧: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案存在两种意见:
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正确。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事故发生地位建设工地,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被告人林某驾驶大型货车作业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一人被碾压致死的危害结果,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明显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故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林某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不当,被告人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从客观上看,被告人林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结果。但认定被告人林某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不当。尽管在民事赔偿上不排除林某负有赔偿责任,但刑事上不具有可罚性,宜对林某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