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红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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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时间:2018-10-23 11:22:19点击率:
一、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
二、利用歧义。 |
三、以“收”代“借”。 |
四、财物不分。 |
五、自书借条。 |
六、两用借条。 |
七、写条不写息。 |